业主未交存维修基金或被起诉。
针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征求意见稿》明确,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建筑结构相连接的非住宅物业的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交存。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房屋交付前,存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不得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当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30%时,应当继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业主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业委会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资金使用情况。
业主可以在物业管理资金管理系统中查询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账户余额,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总额用途增值收益和余额;发生的项目费用及分摊;房屋分户账和分户账中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余额,以及其他相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结余的,应当与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原产权人未交存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子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双方协商足额交存。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应当返还业主。
这些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征求意见稿》明确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维修养护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道和设施;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批准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提供申请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相关业主同意使用计划的决议以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场勘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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